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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條

發明或創作在我國取得專利權後之四年內,參加著名國際發明展獲得金牌、銀 牌或銅牌獎之獎項者,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該參展品之 運費、來回機票費用及其他相關經費之補助。

前項經費補助如下:

一、亞洲地區:以新台幣二萬元為限。

二、美洲地區:以新台幣三萬元為限。

三、歐洲地區:以新台幣四萬元為限。

同一人同時以二件以上發明或創作參加同一著名國際發明展者,其補助依前項規定辦理:如該發明或創作曾獲補助,不得再於同一著名國際發明展申請補助。

第一項之著名國際發明展,由專利專責機關公告。 符合申請第一項之補助者,發明人或創作人應於參展當年提出申請補助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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